Wednesday, July 02, 2008

  • 令人噁心的香港警察

     

    香港警察真好戲

     

    今年七一遊行,我選擇了當民間人權陣線的義工,邊遊行邊推著車義賣產品。行至接近政府總部,一位葉太因著我掛起的民陣旗幟來找我求助。她苦著臉說:我在灣仔走失了兒子,你可否替我問問你們的工作人員有沒有見過他?我奇怪,她為什麼不向警方求助,她便說:一失走就馬上要求警方幫忙,我一路不停尋找兒子,前後已跟六位警員說了,但一個小時過了仍完全沒消息;有警察甚至說:是你帶兒子來遊行的,活該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 我行上終點,要求司令台宣佈此消息。宣佈後不出一分鐘,葉小朋友便現身台前。原來他早就行到終點來,乾等媽媽。我馬上致電葉太,通知她這好消息。誰知她一來接兒子,兩位警察便拖著一班救護人員峰湧而至,亦當然地惹來了幾位記者。葉太對於警方的假惺惺起反感,大聲說:根本沒人受傷,只是走失了小朋友;是民陣的義工助我尋回的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 遊行就如投票一樣,是我們擁有的權利,如果在往投票的路上,一位媽媽走失了兒子,是不是有權要求警方協助呢?退一萬步想,假如遊行只是假日的行街活動,那麼我們逛街時走失了兒子,是不是理應得到協助呢?一芥草民如我,尚能以有限的資源去尋回一個人,堂堂一個香港警察集團,為什麼做不到?他們又其實怎樣理解「公民權利」這個概念的?

     

    (本篇章已投稿明報)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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